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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赵保杰、王玉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赵保杰,王玉平,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杰,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玉平。被告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住长葛市石固镇南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玉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赵保杰、王玉平、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保杰、王玉平、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赵保杰、王玉平、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274元减半收取31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