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晓光与蒋明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光,蒋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946号申请执行人朱晓光,男,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蒋明超,男,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朱晓光与蒋明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晓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晓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晓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昊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