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与陈再思、周小艳、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陈再思,周小艳,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一号玉双大厦底楼。法定代表人后朗,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再思,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周小艳,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2001室。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律公证内经第字7727号公证债权文书暨(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再思、周小艳、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应付案款134777.14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违约金、赔偿金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2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再思、周小艳、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8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