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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屈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336号原告:屈某某,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勇灵,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某,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