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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君与灌南县物资总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灌南县物资总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初44号原告陈君(曾用名王际考)。委托代理人沈成林。被告灌南县物资总会,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兴北路54号原木材公司四楼。法定代表人孙彤,该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卢伯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君诉被告灌南县物资总会(以下简称灌南物资总会)要求出具人事档案、给付养老金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成林,被告灌南物资总会的法定代表人孙彤及委托代理人卢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君诉称:原告曾是原灌南县磷肥厂的法定代表人。1988年被告单位以为原告单位63名职工办理大集体用工手续为名,将原告开办的磷肥厂收归被告挂靠管理,同时将原告的所有人事档案从原淮阴县档案馆调到被告单位保管。但被告单位欺骗原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单位所有职工办理大集体用工手续,导致所有职工无养老依靠。依国家政策,原告可凭当时自己的人事档案办理退休手续,故原告多次向被告要自己的人事档案,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如原告有人事档案,在60岁时就能办理退休手续,因被告导致原告至今仍未能办理退休,给原告造成实际退休工资损失有26万元左右。现原告咨询若有当时的人事档案,仍能办理。综上,由于被告过错,不仅造成原告财产利益严重损失,同时也使原告精神遭受严重打击。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具此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出具原告人事档案、给付原告养老损失26万元。被告灌南物资总会辩称:1、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灌南物资总会成立于1998年6月,根据灌南县政府(1998)6号文件,被告属于经济实体,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机关,其依法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的诉讼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一年,而原告现已70周岁,距其退休年龄已经10年,在原告符合退休年龄时就知道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但一直未主张,故已过法定时效。3、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4、不存在原告档案被被告丢失的事实。经彻查,被告单位档案保管人从未发现、保管、丢失过原告档案,原告也亲自参加了档案室的清理,未发现任何档案记录,既无档案又无档案登记记录。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保管其档案的有效证据,比如档案内容、档案交由何人保管,接收档案的有关收条、收据等。原告提供的孙志徐、陈品华两人既非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也非我单位档案保管人,其出具的证明无可信度。原告从部队退伍,其入伍档案应在当地(淮阴县)民政部门管理。原告自己在诉状中也清楚写明被告从未帮其办理过人事劳动手续,既然没有人事手续哪有人事档案可言?充分证明原告至今没有任何用工协议或签订过劳动合同。5、原告至今未办理退休与被告没有关联,非被告造成。职工办理退休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要经劳动部门批准登记过劳动手续,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协议;二是要交纳养老保险金,而原告一直没有任何劳动人事手续,至今也从未交纳过一分钱养老保险金,如何办理退休?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与被告无关。6、原告与原磷肥厂财产诉求已被裁定驳回。关于原告个人与原磷肥厂的财产诉求一案,2014年9月已经灌云县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已没有再次另行主张的权利,且该案件与本案无关。以上所述,原告称其人事档案被被告丢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其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个人财产也无再次诉讼的资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灌南物资总会,系经灌南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经济实体,并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故其不具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经向原告依法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另外,原告陈君主张“要求被告出具原告人事档案,给付原告养老损失26万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本案应当不予受理,鉴于已经受理,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彦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