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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阿贵调味品商行、魏阿暖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阿贵调味品商行,魏阿暖,吴秀儿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6民初29号原告上海市松江区阿贵调味品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砖桥贸易城沪淮市场内综B1号。经营者余奶贵,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魏阿暖,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吴秀儿,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松江区阿贵调味品商行与被告魏阿暖、吴秀儿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松江区阿贵调味品商行以欲与被告魏阿暖就法院冻结的款项进行和���,并对吴秀儿另案提起诉讼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区阿贵调味品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上海市松江区阿贵调味品商行承担。审 判 长  袁高贤审 判 员  陆秀容人民陪审员  汤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