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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邬彬与王成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彬,王成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401号原告邬彬,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成建,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彬与被告王成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彬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