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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春美与黄山富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美,黄山富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宋建军,寇永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249号原告胡春美。被告黄山富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富饶路(行政执法局三楼)。法定代表人郑菏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新河以北南北疏港路以东东西疏港路以南。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建军。被告寇永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美与被告黄山富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宋建军、寇永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春美不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胡春美负担。审 判 员  丁北北审 判 员  范宜治人民陪审员  徐金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商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