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58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月兴、梁永林、梁勇群诉成都世友美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月兴,梁永林,梁勇群,成都世友美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844-1号原告罗月兴。原告梁永林。原告梁勇群。被告成都世友美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月兴、梁永林、梁勇群与被告成都世友美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月兴、梁永林、梁勇群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世友美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月兴、梁永林、梁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罗月兴、梁永林、梁勇群承担。审 判 长 周 渝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曾官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