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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077号原告朱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苏涌达、留集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已与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肖金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