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汪伟诉霍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霍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1824号原告汪伟,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霍广勇,男,其他个人信息不详。原告汪伟诉被告霍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伟诉称,2015年6月10日,被告霍广勇向原告汪伟借款5,000.00元;2015年8月31日,被告霍广勇向原告汪伟借款10,000.00元。此款至今未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可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雍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