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54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商行诉张永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刚,王云飞,武虎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478-1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永刚被告王云飞被告武虎斌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刚、范生银、白贵生、折宝林、李永胜、张东、王云飞、武虎斌、倪四宝、王永强、李维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永刚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创业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告王云飞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兴蒙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及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告武虎斌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万利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永刚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创业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告王云飞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兴蒙支行的银行账户及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三、对被告武虎斌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万利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四、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方式为单向冻结(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令志审 判 员 张小悦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璐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