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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伟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毕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白果路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叶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毕伟英,女,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伟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毕伟英进行了财产查询,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毕伟英进行了财产查询,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15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曹荣中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