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永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刑初5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又名罗二娃,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5251981********,户籍地为四川省古蔺县永乐镇麻柳滩村*组**号。小学文化。做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林秀梅,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林秀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2日下午13时多,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E×××××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揭阳市区往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方向行驶,途经潮阳××谷饶镇大坑龙泉厂前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梁某乙(2010年1月3日出生),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罗某甲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害人梁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儿童横过道路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梁某甲、罗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过磅单,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和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甲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法定损失得到赔偿,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下午13时多,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E×××××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揭阳市区往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方向行驶,途经潮阳××谷饶镇大坑龙泉厂前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梁某乙(男,2010年1月3日出生),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罗某甲立即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害人梁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儿童横过道路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前,被害人梁某乙的父母梁某甲、蒙兰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2月3日,本院以(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川E×××××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梁某甲、蒙兰飞290639.21元,该赔偿款已实际履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亲属自愿向本院提存现金2万元作为被害人亲属的补偿。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梁某甲的证言:2015年11月22日13时40分左右,我在谷饶大坑龙泉厂里上班,突然外面小店的人跑进厂里叫我,说我儿子梁某乙发生交通事故了,我就马上跑到厂门口,见到梁某乙躺在地上,右脚被压得严重变形,前面不远则停着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我才知道该货车与梁某乙发生碰刮,致使梁某乙倒地后右脚被货车左后轮压到,我就打电话报警,过一会,救护车到场后我就叫妻子送梁某乙到医院救治,18时05分左右,医生说梁某乙抢救无效死亡了。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2015年11月22日13时50分左右,我接到罗某甲电话说他驾驶川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潮阳××谷饶镇大坑龙泉厂前与一步行的小男孩发生交通事故,该小男孩已经送往医院救治了,我就第一时间赶到医院,直到18时05分左右,医生说小孩已经抢救无效死亡了。3、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1月22日13时43分,公安机关接群众报称他驾驶大货车在谷饶大坑龙泉厂附近与一小孩发生碰撞的情况。肇事司机罗某甲与梁某乙家属到医院抢救伤者,随后交警大队民警到医院将罗某甲带到交警大队调查。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罗某甲川E×××××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情况。5、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罗某甲的准驾车型为A1及川E×××××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信息等情况、该车的装备质量为14820kg、核定载质量为16000kg。6、过磅单,证明2015年11月22日对川E×××××大货车进行称重,总重量为43800kg。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2日14时20分至15时12分到潮阳区谷饶镇大坑村龙泉厂前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遗留有川E×××××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者罗某甲在现场。并对肇事现场、肇事车辆进行了拍照。8、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明川E×××××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防护栏及左侧后轮胎有刮擦痕迹。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证明被告人罗某甲一方在2015年11月26日与梁某甲(梁某乙之父)达成调解协议,由罗某甲一方支付给梁某乙家属37000元作为梁某乙的丧葬费及尸体冻存费。10、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检人梁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儿童横过道路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罗某甲,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2015年11月22日13时40分左右,我驾驶一辆川E×××××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揭阳市区往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方向行驶,当我驾车行经潮阳××谷饶镇大坑龙泉厂前路段时,我看到有个小男孩出现在我车的左侧,我就马上踩刹车和按喇叭,但还是来不及,该步行的小男孩与我车左侧护栏发生碰刮后倒地被我车的左后轮压到了脚,我一停车就马上下车查看,见小男孩的脚受伤比较严重,我就马上打110报警和打120叫救护车,过一会救护车到场后就送伤者到医院抢救,我就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后交警处理好后我就到医院看望伤者,直到当日18时05分左右,医院的医生告知我说小孩抢救无效死亡了。辩护人提出如下证据材料:1、本院(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因本案产生的民事赔偿已得到本院的判决,判决川E×××××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梁某甲、蒙兰飞(梁某乙父母)290639.21元,并驳回梁某甲、蒙兰飞对罗某甲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有据,可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得到赔偿,被告人罗某甲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罗某甲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科云审 判 员 林育珊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蓝锦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