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12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诉讼不当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范孝明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张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