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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12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诉讼不当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范孝明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张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