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5322号原告张文利。被告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湖区水贝二路**号605、606。被告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住所地:罗湖区深南中路华润中心万象城第B48商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颖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