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鲁华兰、许兵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李元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鲁华兰,许兵,许奎,许松,许翠云,许秀云,许景云,李元元,李金念,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字第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一路开元上城大厦B座10楼。组织机构代码69442871-3。负责人:王焕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根松,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华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翠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秀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景云,原审被告:李元元,驾驶员。原审被告:李金念。原审被告: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东200米北大顺停车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6672819-6。法定代表人:李永保,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华兰、许兵、许奎、许松、许翠云、许秀云、许景云、李元元、李金念、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与被上诉人鲁华兰、许兵、许奎、许松、许翠云、许秀云、许景云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玲审判员 杨林审判员 李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