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8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雁林与被执行人舒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83号申请人李雁林,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舒来新,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根据申请人执行人李雁林的申请,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的李雁林与舒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3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银行划拨舒来新的存款97500.00元并支付给付申请人。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受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83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2500.00元,由舒来新负担。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