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刘绪林非诉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蓬费征字(2015)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刘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4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蓬莱市钟楼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松,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秉杰,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家兵,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绪林,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蓬费征字(2015)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许立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焕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