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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徐荣华、尹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徐荣华,尹群,徐舒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32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荣华。被执行人尹群。被执行人徐舒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荣华、尹群、徐舒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荣华、尹群、徐舒影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徐荣华、尹群、徐舒影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委托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尹群、徐舒影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大联路15号滨江·大联小区1幢1单元2602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1××30号,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26F/26F,建成年份为2010年,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35.89平方米(其中共有分摊面积为27.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13209号,地号为3301220010080666,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3719.41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3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79年8月19日】进行价格评估,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省直评(2016)字第TZ01-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99.2万元(司法处置价为79.36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刘安(公民身份号码××以85.5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尹群、徐舒影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大联路15号滨江·大联小区1幢1单元2602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1××3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13209号】以85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刘安(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安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