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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冯明军、王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冯明军,王建立,王焕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3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尹付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被告冯明军,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建立,男,1957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焕昌,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冯明军、王建立、王焕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冯明军、王建立、王焕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昊杰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少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