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168-2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被告:唐某。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1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马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客车一辆,现本案审理终结。被告马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B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已消失,被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