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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糟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糟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4刑初50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糟某某,2015年12月3日因本案被华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华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乾,被告人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糟某某驾驶甘LE40**号二轮摩托车,由华亭县东华镇庞磨村驶往县城途中行至平华公路54KM+60M处时,将行人杨某某撞倒,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外伤性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华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糟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糟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某、孙某、白某某、赵某某、于某、李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记录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杨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尸体勘验笔录、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甘LE40**号二轮摩托车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华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华公交认字20151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糟某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糟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通行,且观察不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糟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