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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树君与卢龙县印庄乡四各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龙县印庄乡四各庄村民委员会,王树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龙县印庄乡四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印庄乡四各庄村。法定代表人:侯春民,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仲远,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卢龙县印庄乡四各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 颖审 判 员  郭玉田代审判员  王林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瑞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