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陆钧、耿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钧,耿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23号申请执行人陆钧。被执行人耿建波。申请执行人陆钧与被执行人耿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钧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 雪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