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2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崔维德与张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维德,张振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民初110号原告:崔维德,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张振全,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押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维德与被告张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崔维德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95.8543万元变更为5.8543万元,崔维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维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58元,由崔维德减半负担631.79元,已收取6692.71元,退还6060.92元。审判员  于周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