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樊明庆与周青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明庆,周青顺,程改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611号原告樊明庆,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青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改娣,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辛村镇袁太保村3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明庆诉被告周青顺、程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明庆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明庆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明庆撤回对被告周青顺、程改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樊明庆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