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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樊明庆与周青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明庆,周青顺,程改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611号原告樊明庆,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青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改娣,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辛村镇袁太保村3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明庆诉被告周青顺、程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明庆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明庆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明庆撤回对被告周青顺、程改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樊明庆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