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弘扬与贾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弘扬,贾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1167号原告李弘扬,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被告贾立强,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弘扬与被告贾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弘扬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弘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弘扬负担。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