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同利与陈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利,陈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497号原告杨同利,男,汉族。被告陈全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同利诉被告陈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同利负担。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锡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