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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同利与陈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利,陈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497号原告杨同利,男,汉族。被告陈全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同利诉被告陈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同利负担。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锡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