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喻某某、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某某,喻某某,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837号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志伟。被告邓某某,女,汉族。被告喻某某,男,汉族。被告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喻某某、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