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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肖荣华与劳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399号原告肖荣华,女,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代理人褚德清(系原告肖荣华之夫),住同原告肖荣华。被告劳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458号2号楼427室。法定代表人BurgelHagenManfred,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晓,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荣华与被告劳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荣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沈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诗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