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218号原告马某。被告相某。原告马某与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相某住址不详,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被告到庭,本院通知原告到庭交纳公告费,而原告不交纳应由其负担的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虽享有起诉权利,但其起诉的被告地址不详,而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诉讼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劲辉审 判 员 张春蕾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查银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