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与邬镯、胡义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邬镯,胡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被执行人邬镯。被执行人胡义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行非审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邬镯、胡义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邬镯、胡义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4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先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