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姜方平与覃新、左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方平,覃新,左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姜方平。委托代理人:彭洪、江舟,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新。被告左春英。原告姜方平诉被告覃新、左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方平的委托代理人彭洪、江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新、左春英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方平诉称,2011年1月,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13000元人民币,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此后在原告多次催还下,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承认借到原告213000元人民币并承诺2013年12月30日还清所有款项。并且被告承诺在2013年12月30日未还清所有款项,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可是被告在《借条》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偿还这213000元的本金及逾期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13000元人民币。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8105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付,时间从2013年12月30日暂计到2015年5月30日,计到还完款之日止);3、请求被告左春英与覃新对原告诉请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原告姜方平的证据有:1、覃新、左春英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13000元,并约定支付逾期利息;3、施工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的经济往来。被告覃新、左春英未提出答辩,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覃新、左春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6日,被告覃新向原告姜方平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213000元人民币并承诺2013年12月30日还清所有款项。到期未还清款项,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姜方平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覃新、左春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覃新于2013年8月6日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覃新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覃新出具的《借条》能够证实其已收到原告的借款213000元,对于原告姜方平已经履行贷款义务完毕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出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率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覃新与被告左春英系夫妻关系,被告覃新所负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对于覃新所负的上述债务,应当由被告覃新与左春英共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覃新、左春英应向原告姜方平偿还借款213000元;二、被告覃新、左春英应向原告姜方平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1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付);案件受理费4767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覃新、左春英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晖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