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周太荣、朱敖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周太荣,朱敖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1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11-6。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被告周太荣,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朱敖荣,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周太荣、朱敖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尚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