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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武威双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登宏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双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登宏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421号原告武威双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黄台村*组***号,法定代表人赵开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登宏。原告武威双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登宏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对被告王登宏在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又于2016年4月15日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双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对被告王登宏的存款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双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解除对被告王登宏在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的存款3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武威双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长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