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尹新华与武汉天缘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新华,武汉天缘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83号原告尹新华。委托代理人谈玲,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天缘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79号。法定代表人喻建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新华与被告武汉天缘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新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新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新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原告尹新华负担(已付)。审判员 傅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