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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温雪与安吉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雪,安吉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3民初523号原告温雪,女,1990年6月2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安吉深,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梁枫,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温雪诉被告安吉深、被告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雪依法享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是原告温雪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雪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温雪负担。审判员 石尹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纯 博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