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朱显武与国能生物发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显武,国能昌图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414号原告:朱显武,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国能昌图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邯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田,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昌图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超,该公司综合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显武诉被告国能昌图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劳务派遣公司有合同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显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显武撤回对被告国能昌图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显武负担。审 判 长 冮雪冬审 判 员 褚天书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