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爱香与邓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香,邓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初51号原告:罗爱香,女,194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西湖区。被告:邓晓春,男,1974年9月29日,汉族,住西湖区。原告罗爱香诉被告邓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爱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晓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爱香诉称:2013年2月,被告邓晓春借了我30000元,当时承诺一周左右归还。之后总说没钱,说会还又不还,一直拖着赖着不还,于2015年2月18日写下欠条30000元整,又承诺2015年3月10日之前归还,之后又死皮赖脸的赖着,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从即日起在3个月内归还30000元欠款;赔偿从2015年2月至归还日一年的利息1000元整;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晓春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2013年2月,被告邓晓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承诺一周左右归还,之后一直未还。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写下借条30000元整,承诺2015年3月10日之前归还。因被告一直未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30000元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3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原告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晓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爱香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年均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罗爱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邓晓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周蓉娟人民陪审员 殷俊文人民陪审员 喻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甘文婷速 录 员 谭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