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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国网河南尉氏县供电公司、贾丰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尉氏县供电公司,贾某,贾丰安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尉氏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腾飞,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云帆,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法定代理人贾小付。法定代理人张小俊。委托代理人何红旗,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丰安,男,汉族,1943年04月06日生。贾某与国网河南尉氏县供电公司、贾丰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尉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国网河南尉氏县供电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国网河南尉氏县供电公司。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艺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