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孔建利与谢应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利,谢应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810号原告:孔建利,男,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住昌吉市。被告:谢应高,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建利诉被告谢应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建利于2016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