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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孔建利与谢应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利,谢应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810号原告:孔建利,男,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住昌吉市。被告:谢应高,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建利诉被告谢应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建利于2016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