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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志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志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法定代表人:程文虎。委托代理人:汪家伟,系该××员工。被执行人:董志诚。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休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董志诚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偿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志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志诚存款39054.4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瑷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韦韦(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