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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尚文祥诉被告郭福仁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祥,郭福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4民初44号原告尚文祥,男,1955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被告郭福仁,男,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文祥诉被告郭福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文祥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文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尚文祥承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