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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3刑初61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生于1962年9月1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初中,时任大英县隆盛镇永金村村文书,兼任隆盛镇中心敬老院保安。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3月4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大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在大英县隆盛镇中心敬老院与其同事邓某某等人吃饭期间,唐某某饮了约2两散装白酒。饭后,唐某某无证驾驶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隆盛镇中心敬老院往隆盛镇街上行驶,当其行驶至隆盛镇快捷通道滋宁药业公司外路段时,与被害人聂某甲驾驶云GR53**同向行驶的小轿车右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甲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唐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进行鉴定,所送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20.8mg/lOOml。案发后,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审理中无异议,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挡获说明、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邓某某、张某某、聂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聂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立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