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霍慧军与谭金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慧军,谭金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497号原告:霍慧军。被告:谭金庚。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慧军诉被告谭金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霍慧军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霍慧军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