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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霍慧军与谭金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慧军,谭金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497号原告:霍慧军。被告:谭金庚。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慧军诉被告谭金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霍慧军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霍慧军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