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茂珍、毛李勇与尹翔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珍,毛李勇,尹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956号原告陈茂珍,女,生于1969年10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毛李勇,男,生于1997年3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伍小龙,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翔,男,生于1978年5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珍、毛李勇诉被告尹翔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茂珍、毛李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雨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