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4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保82号申请保全人(原告):鹤山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前进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定逢。委托代理人:余詠怡,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恒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保全人(被告):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桔元村。法定代表人:李礼良。被保全人(被告):李礼良,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上村大街17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被告):苏丽芸,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岐安里30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被告):李东升,男,汉族,1988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上村大街17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李礼良、苏丽芸、李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李礼良、苏丽芸、李东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担保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李礼良、苏丽芸、李东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种类、数量、期限等详见财产保全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书记员  吕美珊书记员吕美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