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578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62年6月18日,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锦山,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