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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578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62年6月18日,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锦山,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