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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1378卓坤代与梁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坤代,梁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卓坤代。被执行人梁婷。申请执行人卓坤代与被执行人梁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婷名下存款人民币65498.46元,并已将该款项支付完毕(含执行费人民币800元)。现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碧琴 关注公众号“”